(2015)资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述坤与被告资兴市唐井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坤,资兴市唐井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陈述坤,男。委托代理人袁光胜,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兴市唐井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冰,系该公司矿长。委托代理人谢春丽,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林芳,男。原告陈述坤与被告资兴市唐井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井煤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述坤及委托代理人袁光胜,被告唐井煤业的委托代理人谢春丽、袁林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述坤诉称:2014年10月27日,资兴市唐一窿煤矿因经济性质发生改变而注销,并于当日成立资兴市唐井煤业有限公司。2004年,原告开始到被告(原资兴市唐一窿煤矿)井下从事采煤工作,但双方从2008年才开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在被告处。被告仅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没有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同时也没有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告在被告井下上班的工资形式是实行计件工资,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2014年10月15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上早班的劳动过程中,因顶棚垮落,不幸被顶棚上掉下来的煤矸石砸伤头部及肩背部。事故发生后,被告(原资兴市唐一窿煤矿)的唐老板安排人将原告送入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30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在被告井下上班当中所遭受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25日,原告的劳动能力被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伤残。以上事实说明,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前期在医院住院治疗49天加上全休日6个月再加上后续取内固定物治疗的期限及全休日已达到了12个月)应为12个月。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是错误的,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40788元;2、根据2014-2015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人/天、护理费应为152元/天,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适用标准为10元/人是错误的。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470元(30元/天×49天)、护理费应为4900元;3、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应减除60%是错误的。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受伤,年龄为57岁,且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原告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因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告唐井煤业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捌级伤残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金共计1526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788元、护理费49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80元、交通费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38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9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99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生活费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唐井煤业辩称:第一、在原、被告没有进行书面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宜解除。原告还需后续治疗,还要产生医疗费,如果合同解除,工伤医疗保险得不到支付;第二、关于费用问题,仲裁裁决的停工留薪期六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是正确的;第三、关于护理费的计算,原告引用的是道路交通的计算标准,而不是工伤的医疗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工伤医疗护理费就是80元一天;第四、关于赔偿费用承担主体,一次性医疗、伤残赔偿应当由工伤保险站承当,不应由被告承担;第五、原告已经年满五十八周岁,仲裁裁决书中对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扣减百分之六十是正确的。原告诉称因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该两笔费用就不能递减,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按照仲裁委的裁定进行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坤自2004年开始到被告唐井煤业(原称唐一窿煤矿)上班,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唐井煤业为原告陈述坤参投了社会工伤保险。2014年10月15日10时许,原告陈述坤在被告唐井煤业上班时不慎被顶棚垮落的煤矸石砸伤。受伤后,原告陈述坤被送入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2、肩背部多处皮肤擦挫伤;3、颈椎病;4、肺挫伤、血胸。原告陈述坤住院49天后于2014年12月3日出院,行内固定复位术,出院医嘱为:1、建议全休半年,加强营养支持;2、定期复查DR片,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器;3、功能锻炼,配胸腰支具下床活动;4、随诊。医疗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和被告唐井煤业支付,被告唐井煤业另支付给原告陈述坤生活费500元。2014年12月30日,原告陈述坤所遭受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25日,原告陈述坤的劳动能力经鉴定为捌级伤残。2015年5月6日,原告陈述坤就工伤保险待遇向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9月23日,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资劳人仲案字(2015)第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告唐井煤业向原告陈述坤一次性支付捌级伤残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金89331元。另查明,2015年3月30日,原告陈述坤与被告唐井煤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2015年8月28日,被告唐井煤业向资兴市工伤保险站申报了原告陈述坤的工伤保险待遇,该站核定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3596元(3399元/月×10月×40%)。还查明,郴州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99元。湖南省2014-2015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收入为31488元/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企业注册资料、郴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交通费、鉴定费发票、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述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双方亦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陈述坤依法具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工伤伙食费如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告陈述坤可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具体数额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要求按30元/天标准计算不符合规定,不予支持。原告陈述坤住院4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90元(10元/天×49天);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原告陈述坤于2014年10月15日发生工伤事故并接受治疗,于2015年3月25日经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定为捌级伤残,其停工留薪期应为六个月。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陈述坤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经查2013年度郴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99元,因此,原告陈述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0394元(3399元/月×6个月)。原告要求享受12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主张不符合规定,不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陈述坤共住院49天,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其妻子系农村户口,没有固定收入,按照2014-2015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收入31488元计算,可确定原告陈述坤住院期间护理费为4227.16元(31488元/年÷365天×49天);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陈述坤的伤情为捌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捌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因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陈述坤遭受事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则原告陈述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7389元(3399元/月×11个月);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原告陈述坤年满58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每少一年减除20%。因此,原告陈述坤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596元(3399元/月×10个月×40%),原告认为,因自己年满60周岁后不能领取退休金,应全额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陈述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3596元(3399元/月×10个月×40%);7、交通费。原告陈述坤主张因工伤治疗花费交通费200元,但仅提供有效的交通费票据66元,可认定交通费为66元;8、鉴定费。原告陈述坤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花费鉴定费用380元,提供了合法有效的票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以上各项合计为90138.16元,对于原告陈述坤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另被告唐井煤业已支付原告陈述坤500元生活费应予扣减。扣减已支付的款项,被告唐井煤业还需支付原告陈述坤89638.16元。综上所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资兴市唐井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述坤捌级伤残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金89638.16元;二、驳回原告陈述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灿附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垫付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南省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途中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第五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该标准根据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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