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郭功贵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功贵,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92号原告郭功贵,男,1949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周国群,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夏远强,宜宾市翠屏区征地征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邓健,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功贵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郭功贵以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功贵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功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功贵负担。审 判 长  窦 音代理审判员  唐福均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思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