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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君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更160号罪犯张君,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舒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君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君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认为:罪犯张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其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