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华应求与潘奇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应求,潘奇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华应求,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潘奇鹏,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黄志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奇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25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