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全庄居民委员会全二居民组与冯向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全庄居民委员会全二居民组,冯向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650号原告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全庄居民委员会全二居民组代表人李新宽,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向明,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全庄居民委员会全二居民组与被告冯向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全庄居民委员会全二居民组诉称,2015年8月8日,因白桥路扩建而拆迁相关房屋,政府进行了相关的补偿,但是被告却领取了应当由原告领取的补偿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给付,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70794元给原告。本院认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39号))第四条规定“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正在我市实施的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几天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市、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综上,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且本案中被告收到的补偿款是政府部门给付的,即涉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全庄居民委员会全二居民组以民事案件起诉不当,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原告可就该案件补偿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全庄居民委员会全二居民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