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二宝、贾彪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宝,贾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二宝,农民。2006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29日减刑释放。2015年8月1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贾彪,农民。2015年8月1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二宝、贾彪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二宝、贾彪及其辩护人周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0日中午,被告人王二宝、贾彪以解救传销人员杨某乙为名,在涿州市开发区838总站与范阳路交叉口处,冒充本市清凉寺派出所民警,将被害人杨某乙带至王二宝驾驶的黑色比亚迪轿车上,二人使用警棍和甩棍等暴力手段殴打杨某乙并强迫其说出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密码,后在自动柜员机取走杨某乙银行卡(62×××73)内9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二宝分得6500元,被告人贾彪分得2500元。经鉴定,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二宝、贾彪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二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冒充军警人员,表示认罪。被告人贾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冒充军警人员,表示认罪。辩护人周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彪犯有抢劫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彪的行为不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被告人贾彪的行为不具备冒充军警抢劫的情节,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任何冒充军警人员的语言和行为。2、本案另一被告人的行为也不具备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节,首先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二宝只说过一句“我是清凉寺派出所的”,而不是说“我是清凉寺派出所的民警”。其次,被告人王二宝在说这句话时主观上并没有实施抢劫的故意,当时抢劫行为并未发生。第三,被告人王二宝说这句话时并没有身穿军警人员制服,没有出示军警人员证件,也没有携带和使用军警人员器械,不足以使被害人产生误解。第四,在抢劫行为实施过程中,被告人王二宝再无冒充军警人员的语言和行为。而且被害人的笔录中均没有表述对二被告人的身份产生了误解,并没有把被告人王二宝当成警察。3、被告人贾彪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第一,被告人贾彪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第二,被告人贾彪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第三,被告人贾彪的犯罪行为属于临时起意型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第四,被告人贾彪系初犯、偶犯,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中午,被告人王二宝、贾彪在涿州市开发区838总站与范阳路交叉路口处,以解救传销人员为名将被害人杨某乙带至被告人王二宝驾驶的黑色比亚迪轿车上,因被害人未说出真实的银行卡密码,被告人王二宝使用警棍和甩棍等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被告人贾彪用手搧了被害人几个嘴巴,强迫被害人说出了银行卡密码,随后被告人王二宝用被害人的银行卡从涿州市东仙坡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取走被害人卡内现金人民币9000元,事后被告人王二宝分给被告人贾彪现金2500元,自己分得现金6500元。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被害人杨某乙于2015年10月25日收到二被告人家属退赔的9000元案款,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以下证据证实:1、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杨某乙报的案。2、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二宝、贾彪系被抓获的。3、被告人王二宝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八点多,其跟贾彪在县医院附近拉黑出租时,其开车拉着贾彪到涿州高铁站看看有没有传销的人下车,以解救传销人为名挣点钱。其跟贾彪在高铁站待到中午的时候看到两个像传销的人出了高铁站上了23路公交车,其就开车跟着他们到了天下第一州大牌楼东边路南面,那两个像传销的人下了车之后,其跟贾彪将车停在他们边上问:“你们俩站那,你们是干什么的?在哪里上班?”然后两个人中有一个背书包的人说没干什么,他们就在那边上班。其对背书包的人说:“你传销的吧,你在哪里上班,我拉你到上班的地方看看。”其又说:“我们是清凉寺派出所的,你们上车吧,我拉你们去核实一下。”然后那两个像传销的人就上了车,背包的人坐在副驾驶座上,另一个穿拖鞋的人坐在司机座的后面,贾彪坐在副驾驶座的后面。其开车沿着范阳路向西行驶的过程中其看看了他们的身份证,经过仔细询问得知那个背包的人是传销的,他背的包是那个穿拖鞋的人的,穿拖鞋的男子是被传销的男子骗到涿州来的,其就让那个搞传销的人把穿拖鞋人的路费给了,那个传销的人在掏兜的时候,其看到现金不多,也就一二百元的样子,其问那个穿拖鞋的人回家的路费是多少,那个人说需要几百元。这时其看到搞传销的人有一张银行卡,其问那个传销人卡里有多少钱,那个传销的人开始说没钱,后来又说有一千多元。然后其问出了银行卡的密码,开车到宜家旺广场西边的农行取款,其在取款时发现密码是假的,其回到车上后先打了那个传销的人几个耳光,然后开车到了107国道东仙坡附近的路边上,其用座椅底下的电棍电了传销人几下,又用拳头和电棍打了传销人身体几下,其还用车上放置的一根伸缩的弹簧甩棍吓唬传销的男子,其问那个传销的人为什么告诉其假的密码,然后其又用手搧了那个传销人几个耳光,贾彪也打了那个传销人两个耳光。那个传销人被其打怕了就说出了银行卡的真实密码。然后其怕传销人逃跑,就让传销人把座椅的靠背放平了躺下,给他系上安全带,让贾彪看着他,其就开车沿着107国道到了东仙坡信用社附近,其将车停在路边,拿着传销人的银行卡在东仙坡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取了九千元钱,卡里还剩下一千多元,取完钱其拿着9000元钱回到车上把银行卡还给传销人,然后把穿拖鞋的人送到838站牌处让他自己回家,下午三点多其开车又把传销人送到涿州汽车站,其就开车走了。离开后,其在车上给了贾彪2500元,其为了自己多分点钱跟贾彪说其一共取了6000元。其分得的6500元钱都被其花了,其没有给穿拖鞋的人路费。电棍是今年在贾秀路夜市花七十元钱购买的,甩棍记不清从哪里买的了,其开的车是黑色比亚迪F3轿车,户主是其母亲,该车在其抢完钱一个星期左右被清凉寺派出所扣押了。其对杨某乙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4、被告人贾彪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10日上午,其跟王二宝在涿州市医院门口838公交车站牌跑黑出租趴活时,王二宝让其跟他溜一圈,看看有没有传销的要点钱弄个加油钱,其就坐在王二宝车的后座上,王二宝开车拉着其就到了涿州高铁站,其跟王二宝在高铁站等到中午12点,看到两个人坐上23路公交车走了,王二宝可能看出那两个人是传销的,王二宝就让其上车跟着23路公交车到了惠友钻石广场东边路南侧,那两个人下了23路公交车。王二宝把他的比亚迪轿车停在那两个人边上,其跟王二宝下车拦住了那两个人,王二宝问那两个人干什么的,有一个背包的人说是来找战友玩的,王二宝跟那个背包的人说他的战友是搞传销的,然后王二宝跟另外一个人说他是清凉寺派出所的,接着又跟那个背包的人说:“你的战友如果有工作,我就带着你去你战友上班的地方看一下,要是有工作你就留下,你的战友要是传销的你就上车走。”说完,两个人就上了王二宝的车,上车后,王二宝让那个背包人的战友把身份证拿出来看了一下,那个背包人的战友说他是搞直销卖东西的,王二宝问卖什么东西,那个人说不出来是卖什么东西的,最后那个背包人的战友承认是搞传销的。王二宝问那个背包的人来涿州多少钱路费,那个背包的人说500多元,王二宝就让那个搞传销的人把路费给他的战友让他战友回家,那个传销的人说身上没有现金,王二宝问那个传销的人有没有银行卡,那个传销的人说有银行卡,卡里有1000多元。王二宝跟那个传销人要了银行卡和密码就开车到宜家旺广场西边农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过了一会儿,王二宝回到车上跟那个传销人说密码不对,随手搧了那个传销人几个嘴巴。然后王二宝开车就到了东仙坡镇红绿灯北边的农村信用社附近将车停下,王二宝怕那个搞传销的跑了就把副驾驶座椅放倒给那个搞传销的人系上了安全带,那个搞传销的还是不说真实的密码,王二宝用手搧了那个人几个嘴巴,又用电棍电了那个人腿部和腰部几下,还用电棍和一根伸缩的甩棍打了那个人身体几下,其也搧了那个传销的人几个嘴巴。那个搞传销的人受不了了就把真的密码告诉了王二宝,王二宝就下车到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其在车上看着那个搞传销的。过了几分钟,王二宝取钱回来,其俩先把那个背包的人送到琉璃河高速路口附近的838站牌处让他回家,然后,王二宝开车拉着其和传销的人往涿州走,在车上王二宝把银行卡还给了那个传销的人。大概下午三点多,其跟王二宝把那个传销的人拉到107国道汽车站后就离开了。在车上王二宝说取了那个人6000元钱,王二宝给了其2500元钱,其数了数就放兜里了,然后就各自回家了。他们开的车是比亚迪轿车,车是王二宝的,电棍和甩棍都是王二宝的,其分的2500元钱都花了。背包的人是搞传销人的战友,开始是那个搞传销的人帮着他战友拿着包,离开时把包拿走了。王二宝说他是清凉寺派出所的是为了吓唬那个传销的。其对杨某乙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5、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来报案,其跟战友伍先明被人抢劫了。2015年7月10日下午13点30份左右,其跟战友伍先明从北京坐高铁到涿州找工作,其跟战友出了高铁站坐23路公交车到天下第一州23路车站下车,这时有两个开比亚迪轿车的男子将他们拦住,其中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问其战友是否认识他,其战友说不认识,是刚来到这里,那个穿黑色短袖的又说他是清凉寺派出所的,说其战友是搞传销的,然后上了车。上车之后,穿黑色短袖衣服的人将车向前开了一段后停下车,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又问其战友到底是不是干传销的,伍先明说不是,他是刚从深圳过来的,然后又问其拿的包是谁的,其说是其战友的,接着又说其是搞传销的,然后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冲其的脸部打了一拳,问其是否认识一个叫李刚的人,其说不认识,然后穿黑色衣服的人就从车的底座拿出一根电棍,一边电其一边问其他们的头是谁,其那里住着多少人,另外那个穿格子短袖的男子搧了其一个嘴巴说其把其战友骗来。然后那个穿黑色衣服的人就问其战友来这里花了多少钱,其战友说花了七百元,那个人让其把伍先明的车费报了,问其现在有多少钱,其说只有二百多元,在其掏兜的时候银行卡掉了出来,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问其卡里有多少钱,其说没有,然后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用电棍电其,问其到底有没有钱,有多少钱,其说卡里有一千五百元钱。然后又问其银行卡的密码,其不说,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用警棍电其的左胳膊和额头,其实在受不了了就说了一个假密码,接着那个男子又用电棍电其,还让其张开嘴电其的嘴唇,最后其说密码是真的才不电其了。后来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开车到宜家旺西边的农业银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拿着其银行卡到农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过了一会儿,那个男子没有取到钱回到了车上,后面的那个男子就用电棍电其的胳膊,用手搧其的嘴巴,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用电棍使劲的打其的后背、大腿和胸部,打了其大概有30分钟,最后其实在受不了了就把密码告诉了他们,他们把副驾驶座椅放倒,用安全带把其捆起来让其闭上眼睛,不许看,然后,他们拉着其到了一个地方停下来,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去取钱了。取完钱,他们开车到了838车站让其的战友下车自己坐车回家,他们拉着其转了几圈后在涿州汽车站停下,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让另外那个男子把车牌挡上后就让其下了车,他们就开车走了,其打车回到涿州就来报案了。他们从其卡里取走的9000元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已经把款退给了其,并对其赔礼道歉,其请求公安机关对他们从轻处罚。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二宝的母亲,其跟贾彪的父亲贾志刚来刑警队将王二宝和贾彪抢来的9000元退赔给受害人。王二宝驾驶的轿车是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户主是其,车牌号是冀F×××××。7、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跟王二宝是通过跑黑出租认识的,其跟王二宝一起劝返被传销人员骗到涿州来的人员,向被骗的人员收取过好处费,一共劝返过两次,第一次被骗人员给了其跟王二宝每人500元钱,第二次给了900元,其得了400元,王二宝得了500元。其跟王二宝见到传销的人说是他们是清凉寺的,就是让传销的人误会他们是清凉寺派出所的,以这个身份让传销的人听他们的话。钱都是受骗的人自愿给的,没有威胁或殴打被骗的人员。8、被告人王二宝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乙就是被其和贾彪抢劫的受害人,并指认出带走受害人的地点以及作案使用的工具。9、被告人贾彪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乙就是被其和王二宝抢劫的受害人,并指认出带走受害人的地点。10、被害人杨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2号照片上的人(王二宝)就是实施抢劫时身穿黑色短袖对其实施殴打的犯罪嫌疑人;6号照片上的人(贾彪)就是实施抢劫时身穿格子短袖并对其殴打的嫌疑人。11、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2、涿州市公安局协助查询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东仙坡信用社流水清单,证实被害人杨某乙的银行卡于2015年7月10日分三次取走现金9000元。13、涿州市公安局清凉寺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18日下午16时许,该所民警发现车牌号为冀F×××××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形迹可疑,立即驱车跟踪,嫌疑人发现有人跟踪弃车逃离,该所民警将车拖至派出所。14、涿州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车辆信息,证实冀F×××××黑色比亚迪轿车所有权人是张某。15、涿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王二宝处提取作案工具警棍一根、甩棍一根。1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被告人王二宝、贾彪的身份情况。17、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办案说明,证实无法查到伍先明的身份信息,无法对其调查取证;笔录中王二宝交待作案地点为天下第一州大牌子东面路南。贾彪交待作案地点为惠友钻石广场东边路南侧,与838汽车总站和范阳路交叉口路南侧为同一地点。18、谅解书、收条,证实受害人杨某乙已收到被告人家属退赔的9000元案款,受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19、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二宝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宝、贾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二宝在共同犯罪中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二宝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主动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系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王二宝声称其是清凉寺派出所的,但其声称行为与抢劫行为不能紧密联系,而且本案的相关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声称其是派出所的目的就是为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并且被告人冒充派出所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告人仅用口头的方式宣称其是派出所的,没有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服装、驾驶军警车辆等行为,不能达到使受害人信以为真的程度,也没有损害警察的形象。被害人交出钱财是迫于被告人的暴力,并非迫于被告人冒充派出所的行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本案不宜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关于辩护人周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二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贾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二宝的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即被告人贾彪的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