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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新龙图国际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新龙图国际印务有限公司,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961号原告安徽省新龙图国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魏文强。委托代理人郭晔,女。委托代理人郭靖,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安徽省新龙图国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新龙图国际印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晔、郭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省新龙图国际印务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17日,广视发展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与原告签订两份《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PO1437A和PO1437B,合同总金额40,062美元。2015年6月30日,广视发展有限公司来函确认2014年10月16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万美元,未付货款30,062美元(换算人民币186,384.40元)。因产品在客户验货时发现质量问题,经协商将会在原告货款中扣除人民币26,384元作为赔偿。扣款后广视发展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人民币16万元。广视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方被告一同书面确认欠款金额,并于2015年7月2日出具还款计划书。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16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书面证据以证明其诉请:1、2014年10月17日英文采购合同及翻译件2份,证明广视发展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2015年6月30日函件1份,证明广视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应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16万元,被告作为担保方在函件上盖章;3、2015年7月2日还款计划书1份,证明广视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被告作为担保方在该文件上盖章;4、广视发展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网页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在香港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5、出口货物报关单1组,证明本案系争合同项下货物已全部出口,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6、银行汇款凭证1份,证明2014年10月17日广视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汇丰银行向原告转账付款1万美元。被告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安徽省新龙图国际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广视发展有限公司(WIDEVIEWDEVELOPMENTLIMITED)是一家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7日,原告为卖方,广视发展有限公司为买方共同签订两份编号分别为PO1437A、PO1437B的英文《采购订单》。其中编号PO1437A的订单中文翻译内容为:“订单详细信息:货号#XXXXXXX,货物描述L’aveu保湿日霜,数量50,040个,单价0,268美元,总金额FOB上海13,410.72美元;货号#XXXXXXX,货物描述L’aveu面部去角质乳液,数量55,020个,单价0,268美元,总金额FOB上海14,745.36美元;货号#XXXXXXX,货物描述L’aveu胶原血清,数量10,080个,单价0,268美元,总金额FOB上海2,701.44美元,总计30,857.52美元。条款与条件:交货日期:2014年11月10日;付款条件:预付8,000美元订金,收到原始票据后60天通过电汇支付尾款;装运港:上海,中国;目的港:美国;包装:纸箱盒包+出口;质量要求:货物离港前,货品须达到客户认可且通过质量控制要求的预生产样品的要求。”编号PO1437B的订单中文翻译内容为:“订单详细信息:货号#XXXXXXX(A),货物描述阿班尼(AVANI)面膜方盒(金色),数量50,160个,单价0,0688美元,总金额FOB上海3,410.88美元;货号#XXXXXXX(B),货物描述阿班尼(AVANI)保湿霜方盒(金色),数量15,000个,单价0,088美元,总金额FOB上海1,320美元;货号#XXXXXXX(C),货物描述阿班尼(AVANI)矿物护眼霜方盒(金色),数量10,560个,单价0,068美元,总金额FOB上海718.08美元;货号#XXXXXXX(D),货物描述阿班尼(AVANI)微胶囊血清方盒(金色),数量15,840个,单价0,068美元,总金额FOB上海1,077.12美元;货号#XXXXXXX(E),货物描述L’aveu泡沫洗面奶方盒,数量55,800个,单价0,048美元,总金额FOB上海2,678.40美元,总计9,204.48美元。条款与条件:交货日期:2014年10月31日;付款条件:预付2,000美元订金,收到原始票据后60天通过电汇支付尾款;装运港:上海,中国;目的港:以色列;包装:纸箱盒包+出口;质量要求:货物离港前,货品须达到客户认可且通过质量控制要求的预生产样品的要求。”上述两份订单落款处卖方加盖原告公章,买方加盖广视发展有限公司中英文印章。广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原告转账支付1万美元。原告先后于2014年11月13日和2015年1月3日就上述采购订单约定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履行交货义务。2015年6月30日,广视发展有限公司致函原告,函件内容为:“关于我司与贵司2014年10月17日签订合同PO1437A及PO1437B,总金额40,062美元,2014年10月16日已付预付款1万美元,未付货款30,062美元(换算人民币186,384.40元)。因产品在客户验货时发现质量问题,经协商将会在贵司货款中扣除人民币19,761元(PO1437A扣款)+人民币6,623.40元(PO1437B扣款)=26,384.40元(总扣款)作为赔偿,我司承诺最终应付贵司金额人民币16万元,还款协议见附件,还款协议在2天内跟广视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方被告给予书面确认。”落款处加盖广视发展有限公司中英文印章。在该函件左下方“担保方”签章处加盖被告中英文印章。2015年7月2日,广视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交一份《还款协议书》,内容为:“广视发展有限公司承诺PO1437A及PO1437B余下货款人民币16万元会安排在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落款处加盖广视发展有限公司中英文印章。在该文件左下方“担保方”签章处加盖被告中英文印章。本院认为,原告与广视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采购订单》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广视发展有限公司交货,广视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质量扣款的函件和还款计划书中确认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6万元并作出于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的承诺,被告作为担保方在两份文件上盖章,与原告形成的保证合同亦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对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现广视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被告向原告履行保证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人民币16万元及以人民币16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新龙图国际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万元;二、被告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新龙图国际印务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16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6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上海辉煌通达理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新龙图国际印务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沈翔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张东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