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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金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台河市金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3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金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太河村。法定代表人:杨玉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号。法定代表人:田雨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黑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黑龙江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七台河市金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七台河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七台河市金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黑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黑龙江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由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欣厚代理审判员  徐 伟代理审判员  姜吉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