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无职业。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11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8月4日23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5号附12号其经营的无名休闲店内,容留女青年石某、冷某、徐某分别与陈某、钟某、朱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原审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石某、陈某、冷某、钟某、朱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原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23时许,上诉人张某在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5号附12号其经营的无名休闲店内,容留女青年石某、冷某、徐某分别与陈某、钟某、朱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鉴于上诉人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等情节,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张某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雄文审判员 吴 艳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