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董琴琴、蒋光伟与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琴琴,蒋光伟,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反诉被告):董琴琴,居民。原告(反诉被告):蒋光伟,农民。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长英。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海吾。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从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美君、周雅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琴琴,蒋光伟与被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董琴琴,蒋光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均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董琴琴,蒋光伟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1324元,由原告董琴琴,蒋光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反诉原告东阳市广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人民陪审员 陆美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