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少民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197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吴荣瑞代理审判员 胡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建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