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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民初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福模板经营部与芜湖市宇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三福模板经营部,芜湖市宇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163号之一原告:芜湖市三福模板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经营者:陈秋林,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守春,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迅,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宇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杨金伙。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三福模板经营部诉被告芜湖市宇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价值7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市宇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2万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晋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