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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尔沁左中旗宝龙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商初字第18号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房,男,1965年5月8日,汉族,公司职工。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彩霞,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额尔敦,男,1973年10月25日,蒙古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51元,减半收取27625.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世明人民陪审员  朱利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