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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罪犯彭某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34号罪犯彭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05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八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4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0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