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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叶方圆与王中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方圆,王中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叶方圆,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欧义华,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南,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方圆与被告王中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属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程为虎代理审判员  赵柯柯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