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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詹有根与陈洛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有根,陈洛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4736号原告詹有根,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武伟福,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洛雯,女,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詹有根与被告陈洛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伟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洛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现金借款11.4万元。被告出具收条及还款承诺书各一张。收条列明“收到詹有根借款¥11.4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立据,收款人:陈洛雯。2014.1.29”。还款承诺书列明“一、本承诺书做出后,承诺人应于2014年04月29日前向詹有根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二、本承诺书做出后,承诺人应于每月29日前向詹有根持续归还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直至向詹有根所借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全部归还完毕为止。三、全部还款完毕后詹有根向承诺人归还承诺人收具的现金收条。四、承诺人应于2014年04月29日前全部还款。如承诺人未依归还上述承诺一、二项任意一个月的借款,詹有根有权随时就还款本承诺书所列的全部借款要求承诺人还款,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詹有根有权起诉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解决。”原告提供全部借款后,被告从借款到期之日至今,未能偿还上述款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一份“收条”给原告,载明其本人收到原告借款11.4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同日,被告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载明上述款项于2014年4月29日前偿还10万元;于承诺书作出后,每月偿还7000元至14000元全部还清为止。被告同时在该“还款承诺书”载明“所有借款全部收到”。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在其经营的址在北师大��中旁的悦豪酒店一楼茶叶店以现金方式交付了上述借款,借款期满被告未能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收条、还款承诺书一份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条及还款承诺书均载明款项性质为借款,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对于本案系属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借款当日其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对此被告未提出异议,且还款承诺书上被告明确写明“所有借款全部收到”,因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约定,本案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部分或全部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1.4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由于本案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前起诉,故应沿用原规定。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洛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洛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詹有根借款11.4万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该款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4元,由被告陈洛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锦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三)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