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谭石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石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671号原告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被告谭石良,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石良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攸县御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