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泽龙与被执行人李海春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1729号申请执行人李泽龙,男,朝鲜族,2000年3月2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艳阳委五组。被执行人李海春,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泽龙与被执行人李海春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0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013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部分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