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5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5519号原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肖立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瀚,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光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邓旭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一凡,被告公司职员。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索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