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9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谭兴明与徐安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兴明,徐安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75号原告谭兴明,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胡祖财,重庆市南川区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安全,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兴明与被告徐安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银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兴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谭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兴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焜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