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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曲淑清与张福永、杜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淑清,张福永,杜长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曲淑清,现住珲春市。被告:张福永。被告:杜长山,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淑清诉被告张福永、被告杜长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2240.50元,由原告曲淑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