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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吴云忠与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吴云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镇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孙永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忠。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云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4228-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本案案情复杂,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属于普通民事案件,且其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本院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故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代理审判员  裘 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