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邓某、陈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邓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被执行人邓某,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邓某、陈某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邓某、陈某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邓某、陈某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邓某、陈某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