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黄米廒砖厂与马俊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黄米廒砖厂,马俊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字第57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黄米廒砖厂。法定代表人:李全才。被告马俊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黄米廒砖厂与被告马俊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来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术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