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阳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利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阜阳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慧湖路中央豪景小区西苑*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张苗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西杭,男,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阜阳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文峰袁寨镇江店村王牌坊152号。申请人阜阳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宁夏金环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35684891(付款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收款人为温岭旺嘉机械有限公司,面额金额为伍万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阜阳市永安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蒋耀武审判员张恒宁审判员余海娟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