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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九龙与苏海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龙,苏海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32号原告张九龙,男,1968年10月27日生。被告苏海花,女,汉族,1976年9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九龙诉被告苏海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九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