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九龙与苏海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龙,苏海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32号原告张九龙,男,1968年10月27日生。被告苏海花,女,汉族,1976年9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九龙诉被告苏海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九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