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国强与被执行人吴茂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强,吴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强。被执行人吴茂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国强与被执行人吴茂华买卖合同纠纷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9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戬审 判 员 张 佐审 判 员 吴连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