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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国强与被执行人吴茂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强,吴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强。被执行人吴茂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国强与被执行人吴茂华买卖合同纠纷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字9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戬审 判 员  张 佐审 判 员  吴连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