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高玉成与孙先玉饲养动物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成,孙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先玉,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16.8元,原执行案号(2015)胶执字第3025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先玉于2015年12月24日将案款11016.8元交至法院,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树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