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号申请保全人:广州市秀全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91209738。被保全人:杜明月,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都县升水镇贡生湾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广州市秀全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杜明月因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广州市秀全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杜明月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凌新好(身份证号码)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粤0705财保220号民事裁定,准许广州市秀全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财保22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凌新好(身份证号码)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凌新好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镜湖大道16号A1栋502的房屋、粤A×××××小型普通客车、粤A×××××小型普通客车。二、在人民币8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杜明月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荣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