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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振与李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李芳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李振。被告李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与被告李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额50元,现系减半收取),已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连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