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晓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晓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康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晓琴,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晓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50元退回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瞿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