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海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更358号罪犯李海秋,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做出(2011)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海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1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14年1月22日裁定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经��台市人民检察院驻该狱检察室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认为罪犯李海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秋已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考核表扬5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李海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秋准予假释,并处罚金3千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朝辉审判员 姜月英审判员 孙瑞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