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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季晓庭与陈少武、张家港市全程环保项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晓庭,陈少武,张家港市全程环保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729号原告季晓庭。被告陈少武。被告张家港市全程环保项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武。原告季晓庭与被告陈少武、张家港市全程环保项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晓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少武、全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晓庭诉称:2014年4月26日,原告季晓庭与被告陈少武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确认累计借款42万元,2015年9月22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至今被告陈少武未能按照协议还款。全程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少武、全程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6日,季晓庭与陈少武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确认截至2014年4月26日,陈少武向季晓庭累计借款42万元,每月利息为借款本金的3%,全程公司为该笔借款作担保,如陈少武逾期三天未付每月的利息,视为违约。全程公司在《借款协议》上作为担保人盖章确认。2015年9月22日,季晓庭与陈少武又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再次确认陈少武截至2014年4月26日累计向季晓庭借款42万元,当时双方口头商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每月支付,因陈少武资金紧张,至今未还本金,且延期二个月利息未付,按当时协议陈少武属于违约。但双方本着友好关系,另订立还款协议,约定陈少武于2015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利息,2015年10月30日前归还季晓庭20万元,余款22万元于2015年11月10日前还清。之后,陈少武未能按期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还款协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少武向原告季晓庭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款协议》、《还款协议》为凭,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2万元的诉求成立,应予支持。全程公司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少武、全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少武归还原告季晓庭借款4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家港市全程环保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少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陈少武、张家港市全程环保项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陈少武、张家港市全程环保项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蒋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