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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法执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秦大新与海利力·玉努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大新,海利力·玉努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法执字第1878号申请执行人:秦大新,男,汉族,住哈密市。被执行人:海利力·玉努斯,男,维吾尔族,住哈密市。本院执行申请人秦大新与被申请人海利力·玉努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4)哈市民三初字民一民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哈市民三初字民一民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艾 尼 瓦   . 司 坎 旦助理审判员 :白合提亚尔·热合曼助理审判员 :  阿  不  都  卡  得  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古 丽 尼 沙   . 斯 坎 旦 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