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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林祥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林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深圳市金林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4。法定代表人麦剑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映昭,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娟。被告东莞市誉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0。法定代表人包长俊。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林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