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平林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6刑初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业。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1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呼格吉勒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李二某等人在乌审旗嘎鲁图镇一马路“龙凤天驰批发部”内喝酒,当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乌审旗嘎鲁图镇苏里格街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行驶至蒙古族第二中学前右转驶上机动车道时与沿该路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李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醉酒状态(血液酒精含量为153.7mg/100ml)。根据鄂公交(乌)认字(2015)第153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中乙醇分析报告、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与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供述、赔偿协议书、收条、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二、四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吉仁巴雅尔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