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褚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2948号原告:褚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向原告褚某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6年1月22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褚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褚某已预交),由原告褚某负担。审 判 员 陈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婷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