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1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国定与冯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定,冯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194-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定,男,1962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62********,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新河边*幢***室。被执行人冯锐。申请执行人刘国定与被执行人冯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冯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刘国定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冯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冯锐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将冯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董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正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