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661号原告于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工人。委托代理人马瑞华,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岳良,青岛市北华阳法律服务所。被告于某乙,农民,(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世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