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二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二终字第11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原村委会主任。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经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和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某乙,男,系上诉人刘某甲儿子。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河和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不服,提出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审查上诉材料,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刘某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依法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平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和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春柳审 判 员 曾志科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