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刑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刑终字第25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23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3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丽松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15)丽松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李秀勤代理审判员 章作添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