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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厉少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少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2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厉少辉,男,1971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月2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1月5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少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厉少辉与搭班司机王某峰驾驶半挂车送货至益阳市资阳区翰鑫机械厂。王某峰下车时将放有现金的衣服放在驾驶室的卧铺上,被被告人厉少辉发现,后被告人厉少辉趁王某峰在后车厢卸货之际,进入��驶室将王某峰放在卧铺上的衣服口袋中的现金13033元盗走。被告人厉少辉将盗得的现金放在一白色手套内藏至车身中央侧旁的工具箱内。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厉少辉跟随被害人王某峰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现金13033元返还给了失主王某峰。上述事实,被告人厉少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峰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2010)资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厉少辉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厉少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厉少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厉少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厉少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厉少辉的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