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6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姜发家与王报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发家,王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654-4号申请执行人:姜发家,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报宏,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关于姜发家与王报宏民间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曾依据(2015)枞执字第0065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之妻朱雁云的有关银行账户。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雁云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况。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