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4年12月28日生,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县梨园镇北杨街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工农兵破产案中依据本调解书向王某某一次性支付18万元,王某某用此款解决其经手的所有债务,此案终结。二、上述款项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代理人姚永安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负责落实到位。上述义务被���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2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7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连荣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134号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王志发申请执行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0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18万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27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沙连荣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