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849号原告龚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