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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习世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00号罪犯习世海,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习世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习世海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习世海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一次表扬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习世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习世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