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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庞林与刘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林,刘亚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193号原告:庞林,农民。被告:刘亚忠,约50多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林诉被告刘亚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林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瑞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