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吾蒲尔·斯拉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刑初18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阿布都吾蒲尔·斯拉木(曾化名:亚力·吐尔逊江),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都吾蒲尔·斯拉木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1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阿布都吾蒲尔·斯拉木在本市轨道交通三、四号线上海火车站站四号口楼梯处,趁被害人林某某出站不备,窃得其左侧裤袋内的白色华为牌MT2-L01型手机一部,得手后即被反扒民警当场抓获,抓捕过程中阿布都吾蒲尔·斯拉木将赃物手机迅速扔在地面上,后由民警拾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48元,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布都吾蒲尔·斯拉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布都吾蒲尔·斯拉木拘役四个月到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阿布都吾蒲尔·斯拉木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布都吾蒲尔·斯拉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布都吾蒲尔·斯拉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阿布都吾蒲尔·斯拉木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弘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