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10号原告程某某,女,1989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