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薛德丰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90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法定代表人:王景毅,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德丰。上列当事人因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9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席 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